航线弯曲度:一条摄影航线内各张像片主点至首末两张像片主点连线的最大偏离度。通常规定航线弯曲度不得大于3%。5。像片旋偏角 在航空摄影过程中,相邻像片的主点连线与像幅沿航线方向的两框标连线之间的夹角,称航片旋偏角。
简述摄影测量对航空摄影像片以及飞行质量的要求有:影像的色调、像片重叠、像片倾角、航线弯曲、像片旋角。影像的色调:要求影像清晰,色调一致,反差适中,像片上不应有妨碍测图的阴影。像片重叠:同一航线上要求两相邻像片应有一定的重叠,称航向重叠。航向重叠:60%~65%,最小不应小于53%。
航空摄影测量中没有直接给出对影像分辨率的要求,但可以通过对摄影仪物镜分辨率的要求和摄影比例尺来推断。航摄中航摄仪镜头分辨率表示通过航空摄影后在影像上能够分辨的线条的最小宽度(这里没有考虑软片和像纸的分辨率)。
胶片航空摄影:具备23cm×23cm像幅的胶片航摄仪,以及至少1台7000×11000以上像素的框幅式(推扫式)数字航摄仪,总数不少于4台套,其中至少1台满足高分辨率要求。 数码航空摄影:同样重视数字航摄技术,需配备相应的高像素设备,如7000×11000以上像素的框幅式(推扫式)数字航摄仪。
航线弯曲与航迹角 航线弯曲度:一条摄影航线内各张像片主点至首末两张像片主点连线的最大偏离度。通常规定航线弯曲度不得大于3%。5。像片旋偏角 在航空摄影过程中,相邻像片的主点连线与像幅沿航线方向的两框标连线之间的夹角,称航片旋偏角。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线路测量、绘图与复制以及施工测量等。从控制点标志设置到内业计算,涵盖广泛内容,包括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等技术。
现行航空摄影测量规范将我国地形划分为4类。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明确规定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中地形的类型包括平地、丘陵地、山地和高山地四类。
创新性: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摄影测量技术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不断涌现出新的技术和方法,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摄影测量技术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应用:土地资源调查:通过航空摄影测量和遥感技术,可以获取大范围、高精度的地形地貌数据,为土地资源调查提供基础数据。
第1部分:常规光学航空摄影》这4项行业标准在GB/T 24356-200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的基础上,分别细化了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变形测量成果以及常规光学航空摄影成果的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为相应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质量检验提供了技术依据。
航空摄影测量(aerial photogrammetry)指的是在飞机上用航摄仪器对地面连续摄取像片,结合地面控制点测量、调绘和立体测绘等步骤,绘制出地形图的作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籍测绘成果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绘产品监督检验机构检验认定。未经认定或者经认定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使用。第十七条 地籍测绘成果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籍测绘成果目录。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或涉及本省境内的测绘资料、测绘档案及各种测量标志者,必须遵守本规定。军事单位从事地方测绘业务时,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模拟地图(纸、布等介质地图)、电子地图(三维地图、实景地图、影像地图等)、互联网地图以及各类产品附着的地图图形等。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2、法律分析: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全国测绘成果,规定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法律依据:国务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是于2006年5月17日由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条例分为总则、汇交与保管、利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32条。
1、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外经济、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第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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